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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世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世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世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