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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全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全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全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1年,經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判決,駁回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8月部分之上訴確定,另撤銷改判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4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⑤至⑥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開①至④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8年3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