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英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