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至衡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經告訴人補充不利被告之量刑資料後,檢察官函請再開辯論,被告亦對告訴人所提資料有所陳述,爰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本案告訴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