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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勤


選任辯護人  彭韻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玉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卷第41頁)。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