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黃雅蜜
被 告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林裕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戴雨金
施雅鳳
鄭宜婷
熊原裔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
obal Holding Pte Ltd.)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