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詹舜淇
詹雅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