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秋池
被 告 樵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仕邁
被 告 歐吉原
蔡麗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第30號、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