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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陳乙晴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乙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宥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