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
原 告 游榮輝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萬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俊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