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4號
原 告 錢芳儀
被 告 邱宇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