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梁怡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辯稱以:其所述均屬實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梁怡玲被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