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陳美月
被 告 徐鴻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許鴻揚被訴詐欺原告陳美月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