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顏妙真
詹皇楷
鄭玉卿
黃繼億
洪郁璿
陳振中
許秋霞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王尤君
潘志亮
呂漢龍
陳侑徽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李意如)
黃翔寓
劉舒雁
呂明芬
陳君如
許峻誠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