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楊益彰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尚極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聖哲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聖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