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張子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