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侯沁潔
被 告 賴欽祥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賴欽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