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丁淑美
吳瑞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林峻賢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峻賢、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被告林峻賢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丁淑美、吳瑞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