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巧汶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張世全
送達代收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馮基源律師
文大中律師
被 告 弘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