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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4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卷第117至119頁),衡情前開扣案物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應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吳宛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說明
1
毒品殘渣袋
1包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