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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馮天明
            馮震宇
兼   
法定代理人  徐鳴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藍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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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