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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許雅智
            許翔皓
            許文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暨
送達代收人  張梅音律師
被      告  詹景智
被      告  國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宥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景智及國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雅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