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6號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李○穆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日晟
法定代理人 汪青慧
被 告 凃家和
龍氏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凃丁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凃家和及原告主張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龍氏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