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楊程偉
被 告 周則言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係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9頁),且原告已詳述和運公司對駕駛人之資格與安全未盡合理查驗責任,致被告於租用上開車輛期間與原告發生本件事故,是對和運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