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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6、1087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宗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