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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莉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僅係顯然之文字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沒收部分所載「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