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莉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僅係顯然之文字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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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沒收部分所載「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