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吳美瑩
被 告 徐祥源
現居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