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5號
原 告 馬郁雯
被 告 劉在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