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語蒨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880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