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先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勳
被 告 鄭毅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