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范綱益
被 告 李沁恩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6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