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880元+680元+780元+590元,合計3,930元打85折為3,340元,共分3筆支付3,3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1,880元+680元+780元,不退不補。 2.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890元+890元,合計5,650元去尾數5,600元打85折為4,760元,共分2筆支付4,7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980元+1,780元,不退不補。 |
| | | | | 1.百貨員工與朋友來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680元+590元+590元+2,280元+890元,合計7,700元打86折為6,622元,共分4筆支付6,624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890元+2,564元+2,280元,不退2元差價。 |
| | ①VW桶帽駝色 ②VW蓓蕾帽米色 ③窄版米色咖啡條紋 ④窄版山形紅 ⑤窄版圍巾灰褐 | ①1,680元 ②1,580元 ③890元 ④890元 ⑤890元 | ①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②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③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④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⑤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 |
| |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890元,買多給予85折,合計3,840元打85折為3,264元去尾數3,260元,共分5筆支付3,2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1,180元+590元,補差價31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890元+680元+680元,合計4,920元打9折4,428元去尾數4,4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400元-300元為4,100元,共分4筆支付4,1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670元+680元+680元,補差價70元。 |
| |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2,280元+890元,合計4,950元打9折4,455元去尾數4,4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400元-300元為4,100元,共分4筆支付4,1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2,280元+890元,補差價4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單價分別為890元+680元+590元+1,580元+1,580元,合計5,320元去尾數打9折為4,770元,共分2筆支付4,730元。(兩頂日本帽利潤低不給滿額3,600元-3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160元+1,570元,因未給滿額折扣酌減40元,不另補差價。 |
| | | | | 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5至7),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7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590元,合計4,920元打88折為4,33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330元-300元為4,030元,共分3筆支付4,03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790元+2,650元,不退不補。 |
| | | | | 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8至11),單價分別為590元+890元+680元+890元+890元,合計3,940元打9折去尾數為3,500元,雖未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但因客戶認為相差無幾極力爭取滿額扣,為求順利成交被告方予減300元,3,500元-300元為3,200元,共分4筆支付3,20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1,780元+680元,補差價150元。 |
| | ①窄版米色咖啡條紋 ②仿羊絨圍巾 ③窄版山形暗紅 ④仿羊絨圍巾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1至3),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890元+790元+590元+590元,合計6,730元打9折6,057元算6,100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之折扣,因此6,100元-600元為5,500元,共分5筆支付5,5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000元+570元+790元+590元+590元,不退差價4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手套,單價分別為2,280元+890元+890元+699元(類別11-13),合計4,759元去尾數4,700元打9折4,230元去尾數4,2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200元-300元為3,900元,共分3筆支付3,869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280元+890元+699元,再減31元不另補差價。 3.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17-18),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590元+790元,合計4,050元打9折3,645元去尾數為3,6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600元-300元為3,300元,共分2筆支付3,2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670元+590元,再予減40不另補差價。 |
| |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16-17),單價分別為1480元+1480元+890元+590元+99元+99元,合計4638元打9折4174元算418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180元-300元後為3880元,共分2筆支付389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3000元+890元,不退差價1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33-34),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99元,合計1279元打92折為1177元算1180元,共分2筆支付118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不退不補。 |
| |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大杯墊(類別2-5),單價分別為890元+890元+890元+890元+590元+780元+590元+399元,合計5,919元打9折後為5,327元,去尾數5,3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5,300元-300元為5,000元,共分6筆支付4,93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780元+890元+890元+590元+890元+890元,再減70不另補差價。 |
| | ①厚款淺灰白圍巾 ②杯墊(小) ③呢絨桶帽淺褐 ④杯墊(小) | | ①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5-6),單價分別為2,580元+2,280元+2,280元+1,480元+680元+1,480元+99元,合計10,879元打9折為9,791元,達到滿額7,600元-900元之折扣,因此9,791元-900元為8,891元算8,900元,共分3筆支付8,96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280元+6,000元+680元,不退差價6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9-10),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590元+590元+1,480元+680元+590元+680元,合計5,790元去尾數算5,700元,打85折為4,845元,去尾數算4,800元,共分3筆支付4,7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2,700元+1,480元,再減30元不另補差價。 3.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16),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99元,合計1,369元去尾數算1,300元打88折算1,143元,支付1,143元。 |
| | | | ①以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3),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590元+590元+99元,合計2,549元打0.88折2,243元去尾數為2,200元,支付2,200元。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5),單價分別為590元+590元+890元,合計2,070元打9折1,863元去尾數1,860元,減去退帽子680元為1,180元,共分2筆支付1,18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590元+590元,不退不補。 3.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帽子和杯墊(類別7),單價分別為890元+590元+99元+99元,合計1,678元打93折為1,560元,共分2筆支付1,5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890元+680元,不退差價10元。 |
| | ①杯墊 ②厚款淺灰 ③窄版暗紅 ④針織毛線蓓蕾帽 ⑤杯墊 ⑥針織毛線蓓蕾帽 ⑦窄版褐灰斜紋 ⑧窄版淺灰鑽石紋 ⑨窄版藍斜紋 ⑩薄款純色灰白 | ①99元 ②1,480元 ③890元 ④590元 ⑤99元 ⑥590元 ⑦2,670元 ⑧890元 ⑨890元 ⑩2,280元 | ①以贈送客人之方式 ②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③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④以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及換高價商品之方式 ⑤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⑥以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⑦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⑧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⑨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⑩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 1.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1),單價分別為1,280元+99元,合計1,379元打9折1,241元算1,250元,支付1,250元。 2.換貨:客人退890元圍巾+590元帽子,換購1,480元圍巾(類別2),無需補差價。 3.客人購買帽子、圍巾和杯墊(類別6),單價分別為590元+680元+2,280元+99元,合計3,649元打95折3,466元算3,500元,共分2筆支付3,500元(3,000元+500元)。(此筆購買金額並未滿3,600元,無法折300元,報表誤寫-300元)。 4.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7),單價分別為2,280元+2,980元+890元+680元+590元,合計7,420元打9折6,678元算6,680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之折扣,因此6,680元-600元為6,080元,共分2筆支付6,080元。扣除已結帳支付2,280元+3,800元,不退不補。 |
| | | | | 客人購買圍巾和杯墊(類別4),單價分別為2,280元+99元+99元,合計2,478元打92折為2,280元,支付2,280元。 |
| | | |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14年8月18日刑事答辯續(二)狀(114年度易字第358號卷二第29頁) (十五)起訴書附表編號15,113年1月12日(偵卷121頁,並與本院卷一第437頁原始銷貨明細表相核對):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類別7),單價分別為1,480元+890元+890元+890元+2,980元,合計7,130元打9折6,417元,達到滿額5,600元-600元後為5,817元,減去退的圍巾2,052元(2,280元打9折)應為3,765元。被告採取對老闆較有利算法,7,130元打9折算6,420元,減去退2,280元圍巾為4,14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140元-300元為3,840元算3,850元,共分2筆支付3,850元(3,000元+850元)。 |
| | | |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 1.一組客人購買手套、帽子和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699元+590元+2,280元,合計3,569元去尾數3,500元,9折後為3,150元,減去退的圍巾+4杯墊價格為1,876元(計算式:1,480元+99元+99元+99元+99=元1,876元)為1,274元,共分2筆支付1,289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699元+590元,不退15元差價。 2.一組客人購買帽子和杯墊(類別4),單價分別為680元+590元+99元,合計1,369元打9折為1,232元算1,240元,共分2筆支付1,24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650元+590元,不退不補。 |
| | | | | 1.一組客人購買圍巾和帽子(類別2),單價分別為2,980元+890元+590元,合計4,460元打9折為4,014元算4,02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4,020元-300元為3,720元,再減客人退2杯墊178元(198元打9折)為3,542元,共分3筆支付3,570元。扣除已個別結帳支付2,980元+100元+490元,不退差價28元。 |
| | | | | |
| | ①漸層粉灰 ②厚款淺灰 ③窄版藍斜紋 ④杯墊 ⑤貓耳毛絨翻邊帽 ⑥毛線貝蕾帽 | ①2,980元 ②1,480元 ③890元 ④99元 ⑤590元 ⑥590元 | ①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②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③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④以換貨並給予客人折扣之方式 ⑤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⑥以藉客人換貨之方式 | 1.員工購買帽子和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1,280元+2,980元,合計4,260元打9折3,834元去尾數3,80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800元-300元為3,500元,減去退換的1,480元圍巾+890元圍巾+99元杯墊共2,222元(1,480元+890元+99元=2,469元打9折)為12,78元算1,280元,支付1,280元。(報表漏寫-300元,當天人潮少,業績差,員工單件原就打9折,滿額再予減300元)。 2.客人因帽款不合適(類別4),來換相同價位590元的帽子。 |
| | | | | 被告沒有贈送過毛線貝蕾帽,且銷售報表上也沒寫贈送毛線貝蕾帽(類別2)。安該期間買氣差,客人不斷殺價,答應送590元帽子(擇日取),當天向陳湘妘電話報備,她說只要售價不要太低就好,要求在客人取貨時在報表註明「贈品」。 |
| | | | ①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②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③以換貨及合併銷售金額之方式 | 1.客人選購3條圍巾(類別1),單價分別為2,280元+2,280元+1,480元,合計6,040元達到5,600元-600元為5,440元,分2筆支付5,440元(3,460元+1,980元)。(詳細銷售情形如下:客人先選換貨圍巾,另選購2條圍巾2,280元+1,480元=3,760元,達到滿額3,600元-300元之折扣,因此3,760元-300元以3,460元結帳,離開前又看中2,280元藍色圍巾再結第二筆,2筆消費共計6,040元達到5,600元-600元,第二筆2,280元-300元再支付1,980元。) 2.客人另退890元圍巾+590元帽子,換1,480元圍巾。 |
| | ①薄款純色灰白 ②薄款藍色 ③窄版淺灰斜紋 ④窄版淺灰鑽石紋 | | ①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②將實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 ③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④以客人換貨之方式 | 1.備註④已交還的記載是不正確,因當日並無人退換貨或交還。 2.(商品1-2)告訴人於偵查中稱這是1/24盤點,但被告已離職未上班,何來告訴人所稱易持有為所有? 3.(商品3-4)經查,當天沒有客人退換貨,何來告訴人所稱以客人換貨之方式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