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文


            顏鈞立


            葉寬龍


            張信宏



            周柏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高振文、顏鈞立、葉寬龍、張信宏、周柏成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4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認本案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