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洲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洲
被 告 王福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 月14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