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欣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忠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何祖舜律師
被 告 羅正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8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
法 官 陳亭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