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培軍 (住址詳卷)
被 告 龐恩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 月22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