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寒舍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里
被 告 簡聖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9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孟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