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告 鍾柏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