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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修蘭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修蘭
聲  請  人  蒲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亞群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朝陽
共      同
代  理  人  廖苡智律師
被      告  劉明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4年1月3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6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743、32744號、113年度偵字第19350、19351、1935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劉明泉於民國115年5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3頁),聲請意旨請求對被告劉明泉准許提起自訴,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