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原 告 鍾智文
被 告 王希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王希正被訴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