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70號
原 告 許哲瑋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被 告 李克毅
梁慶飛
李順榮
范皓然
林橙荃
吳宥甫
陳韋廷
黃丞翎(原名黃貞綾)
李怡萱
余敏榮
李善慈
劉哲銘
顏維德
查貴筠
陳良蕙
許佑麟
張柏雅
陳秋妘
何致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