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昱凱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孫國成律師
被 告 黃琇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林炤仰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彭繹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因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