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蔡文豪


            蔡美玲
            蔡美瑤

被      告  蔡令偉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甯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珊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