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程元盛
被 告 周湧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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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超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湧鈞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