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70號
原 告 第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春芬
被 告 張靜茹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