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偉杰
被 告 吳裕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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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品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林煥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