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曹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蕭誠
東一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