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W000-Z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W000-Z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A09
A000000010(即私立快樂陽光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B1
被 告 格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02
上列被告因被告A09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