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呂懿玲
被 告 吳宗霖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