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原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令軍
被 告 林育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2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